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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农民工合法权益逐步完善

来源:泰州人才网 www.jsdefa.com    2014-08-04     浏览:: 次 [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中央政策:农民工合法权益逐步完善

    劳保监察条例:欠薪可罚双倍支付
 
  泰州人才网讯: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其中一种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保证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从法律上保证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可以用劳动合同这种契约形式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劳动者依法受到的权益确定下来。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0年2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011年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社部等9部门要求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

  2011年12月5日,人社部等9部门要求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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